居民养老保险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7-11-20 01:27:3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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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1、能保障年老后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2、减轻子女赡养负担;3、可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那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户口在本镇,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参保人如何参保?
  答: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确定年缴费标准即可。
  六、缴费标准如何划分?
  答:缴费标准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标准会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七、参保缴费政府有什么补助?
  答:1、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年30元(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不缴不补。对政府缴费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2、制度实施时已超过45周岁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的,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政府在缴费补贴30 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八、怎样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答:1、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月60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同村居住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
  2、2011年6月30日未满60周岁,并且距离60周岁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否则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3、2011年6月30日未满60周岁,并且距离60周岁超过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属于缴费年龄段而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不能领取养老金。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如何处理?
  答:1、城乡居民迁往外地,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