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罐)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四)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五)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六)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八)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时,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法律责任 1.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撤销其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 (4)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超限超重超长集重货物运输 超限货物主要指:货物装车后,在平直线路上停留时,货物的高度和宽度有任何部位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者,均为超限货物。在平直线路上停留虽不超限,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线路时,货物的计算宽度仍然超限的,也为超限货物。 超重货物主要指:货物装车后,车辆及所装货物的总重(包括装载加固装置与材料、货物包装)对桥梁的作用超过按铁路桥涵列车活载标准设计的桥梁承载能力者,均为超重货物。 超长货物主要指:货物装车后,一车负重,突出车端装载,需要使用游车或跨装运输的货物,称为超长货物。 集重货物主要指:货物装车后,重量大于所装车辆负重面长度的最大容许载重量的货物,称为集重货物。 托运人需要托运超限超重超长集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三视图、外形尺寸、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和宽度。必要时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文件。 2、自轮运转超限超重货物的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小件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安全应急预案和车辆过轨技术检查和格证等,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车辆动力学性能实验报告。 3.申请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必要时应附相关说明)。使用企业自备车时应提供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且货物发到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具备超限超重承运人资质的,发站方可给予资料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