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2-03-31 14:56:3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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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周口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全市上下正处于齐力抗疫的关键时刻,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管控措施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出入医院、居民小区、广场、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健康码、行程码查验及扫码测温、人员登记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按照规定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劝导戴口罩,经告知后仍不纠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工作,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落实居家隔离措施居家隔离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刻意隐瞒行程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擅自经营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面对当前严峻疫情形势,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郸城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