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郸城县2021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2-02 10:38:2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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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政办〔2021〕26号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郸城县2021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郸城县2021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1日

 

 

郸城县2021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下的综合治税原则,以“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公平税负”为目标,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摸清耕地占用税税源,征收以往占用耕地未缴纳或少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行为,促进财政增收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征收范围和重点

征收范围。全县范围内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农民划拨宅基地建房均为本次耕地占用税征收对象。

征收重点。重点征收批少占多、未批先占、临时占地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土地、耕地用途的纳税人,以及在以往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偷税、逃税、欠税的纳税人。

征收时限12月1日至12月31日。本次征收工作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全面,边宣传发动,边征缴入库。

三、征收依据、标准及税收优惠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豫人常〔2019〕29号

征收标准基准税额:2019年9月1日之前,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基准税额的150%即每平方米33元;2019年9月1日之后,每平方米22元,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即每平方米28.6元),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即每平方米15.4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基准税额的150%即每平方米33元

税收优惠: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耕地占用税如:基准税额每平方米22元减半征收为每平方米11元

四、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

此次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在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县税务局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组织动员、政策解释、督促指导、联席协调、信息传递及奖惩兑现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电话0394-3298622

健全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考核奖惩机制,征收成效要及时上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便于考核验收及总结。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各乡镇街道、高新区完成征收耕地占用税税款的40%作为工作经费对其予以奖励。

县税务局作为税收征管主体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专项治理期间和治理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基层税务分局要指定人员驻守分包乡镇街道、高新区),负责政策宣传解释、督促入库进度,纳税大厅要专设开票窗口。

各乡镇街道、高新区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各乡镇街道、高新区乡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副职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此次耕地占用税税收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税收专项治理依法有序、高效推进。乡镇综合治税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及时与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工作进度。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协助税务机关和乡镇加强耕地占用税专项治理,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积极配合提供建设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报批文件资料及提供占地性质、占地面积、占地时间、占地人等有关材料证明,为专项治理提供一切便利。

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要及时查处涉税案件,依法打击暴力抗税和偷税逃税行为,保证耕地占用税专项治理顺利开展。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任何乡镇不得减免税收,对于说情干扰征收的公职人员要启动问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涉税公职人员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责任编辑:郸城县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