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09-08 09:24:3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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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郸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贯彻“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县政府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信息,由分管主任确定是否公开,经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填写《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提交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后予以发布。

(二)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部门信息员填写并提交《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县政府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发布(提交时,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以便存档进行统一管理)。

(三)从其他媒体、刊物等转载的信息,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予以发布。

(四)互动类栏目信息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在收到信件2个工作日进行分类整理,经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有效信件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回复办理,信件办理回复内容经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报送信件办理回复内容时需要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县政府网站互动栏目目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三、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信息发布安全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保密法规,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报送、发布或越权发布,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保障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加强权限管理、密码管理、操作规程管理、病毒防护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系统及设备维护,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安全。

(三)每条上网信息在采集、审核、发布过程所有阅办意见原稿等相关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以备查验。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