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郸城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郸城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治导向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划制定并公布,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和增加申办材料,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零售点布局公平公正公开,规划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确保布局规划更富有操作性。
三、动态平衡原则。从落实国家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兼顾“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管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九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郸城县辖区划分为: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乡镇(集贸)区域、行政村区域、特殊区域五个区域。
第十条 城区繁华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城区内,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具体指:新华路(东起支农路西到世纪大道)、金丹大道(东起支农路西到文化路)、建设路(东起财鑫大道西到幸福路)、交通路(东起支农路西到育新路)、府后街(东起府东路西到迎宾大道)、双拥路(南起新华路北到郸淮路)等。(详见附件1:《周口市郸城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一条 城区一般路段:指政府所在地城区内,除繁华路段以外的其他路段。
第十二条 乡镇(集贸)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区、撤乡并镇的原政府所在地内,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2:《周口市郸城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三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的农村区域(包含农村集镇)。(详见附件3:《周口市郸城县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集贸市场、大型综合性市场等。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的布局模式:
(一)城区繁华路段、城区一般路段、乡镇零区域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
(二)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
(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限制模式+距离限制模式。
第十六条 零售点指导数总量限制模式
(一)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采取退一进一方式设置零售点。
(二)郸城县烟草专卖局从社会、行业、零售户和消费者“四个视角”,分析社会属性、经济发展、行业运行、客户盈利、政策影响“五个维度”构建数学模型、科学计算各街道、乡镇零售点指导数。
(三)郸城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因素及时动态调整零售点指导数,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内的各街道、乡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各零售业务分布情况。
第十七条 在城区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八条 在城区一般路段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九条 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集市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二十条 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特殊区域:
一、住宅小区按居住人口数设置,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农贸批发市场、大型综合性市场、按总量+距离模式,原则上总量不超过3户,且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二十二条 按总量控制模式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布局标准的限制,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1、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
2、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
3、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
4、旅游风景区、火车站、汽车站范围内部。
二、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彩票站、酒吧、网吧、台球厅、歌舞厅、五金电料、干菜调料等)。
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可以按照本规划布局间距标准设定的一半执行。
一、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的。
三、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布局规划,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
四、在周口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郸城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
五、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
(一)残障人士
1、申请人依法依规取得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人证(残疾类别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具备自主经营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首次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2、依法依规取得残疾人证的残疾人(① 残疾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②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其家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首次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二)军烈属,首次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九、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一、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十二、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划严禁烟火的区域: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国家局另有规划的除外。
十四、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内。
十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八、中小学校校园内及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内,幼儿园校园内及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十九、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二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二十一、限制烟草专卖服务或执法人员正常出入,不能正常行使服务义务和监管权利的场所。
二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再投资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十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行政规范性规划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七条 距离测量标准:
一、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4:周口市郸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1、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间距标准。
3、经营场所位于两个及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的房屋,且该房屋有两个以上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的区域或路段的布局标准为准。
4、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划、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测量起止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出入口一侧门沿,与申请场所最近的出入口一侧的墙边。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划的距离标准。
三、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郸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郸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郸烟〔2019〕31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划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划为准。
附件:1、周口市郸城县城区繁华路段布局信息名录
2、周口市郸城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3、周口市郸城县行政村布局信息名录
4、周口市郸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联系单位:郸城县烟草专卖局
通讯地址:郸城县文化南路49号
联系电话:0394-3226713
邮 编:477150
电子邮箱:zmb-6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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