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 (第三十七号)
来源: (郸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1-16 09:28:5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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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第三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巴集乡罗庄村、青庄村、张屯村境内。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巴集乡罗庄村集体农用地4.6897公顷(其中耕地4.4460公顷、林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31公顷),建设用地0.0365,共计4.7262公顷。

拟征收巴集乡青庄村集体农用地2.1425公顷(其中耕地2.06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69公顷),建设用地0.0592公顷,共计2.2017公顷。

拟征收巴集乡张屯村集体农用地1.5755公顷(其中耕地1.24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294公顷)。

三、征收目的

宗地一: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周政〔2021〕3号、郸城县人民政府郸政〔2020〕7号文件执行,实行包干补偿,青苗费补偿标准1000元/亩,附着物补偿标准5000元/亩。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巴集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郸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