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扶沟县建设用地性质和 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4-03 16:27:5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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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扶沟县建设用地性质和

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扶政〔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扶沟县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日



扶沟县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城镇建设科学有序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沟县国土空间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性质,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  凡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 因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 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 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 符合《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要求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提

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规划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符合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

对符合以上条件,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地块内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完毕前,不得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工业用地申请改变用途变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法定程序公开出让。

第六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

整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调整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材料中要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拟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参与论证人员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参与论证人员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经论证同意调整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对调整报告和论证意见在建设用地周边、政府门户网站、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论证意见、公示及

听证情况报告提请县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所调整宗地的土地价格进行市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宗地补缴土地价款方案,报县土地出让会审会议研究,并经县政府准后,补缴因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所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并按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六)以上程序完成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规划变更手续,完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县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未履行调整程序,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一律不得调整;凡揎自调整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实施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建设用地性质或

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划拨用地、未出让地等宗地规划条件调整,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调整规划用

地性质;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规划条件的,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沟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扶政〔2017〕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