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7-13 16:51: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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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扶政〔2020〕12号


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豫政〔2015〕65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周政〔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县总部经济的内涵

总部经济是指县域外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我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经营总部或者设立法人子公司、地区分支机构,经县政府同意,与县政府签订总部经济合作协议,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

二、准入条件

凡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登记法人公司或授权登记法人公司;

(二)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各项费用以及进、销项税收;

(三)守法经营,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经营场所和健全的企业组织架构。

三、准入程序

凡设立总部经济的企业,需要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经营规模和效益等),县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把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主管领导汇报同意后,负责召集县财政、税务、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等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或者会议协商的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期限和扶持比例。

四、政府扶持标准

对招商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企业对县财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贡献份额,县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市场拓展、人才引进、技术创新、业务培训等。

(一)对域外运输物流业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且运输规模原则上达到400辆以上的物流企业,由县税务部门负责核实税收。年度县级财政留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0%、85%、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月均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167万元、250万元以上的,次月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75%、80%、8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0%、85%、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并补齐年度扶持不足部分。

(二)对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设立经营总部的建筑企业,其域外项目所缴纳税收,由县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则上年底一次性结算。对其域外项目年度县级财政留成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60%、6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

(三)对企业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域外保险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域内车船税除外),年度县级留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0%、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月均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85万元以上的,次月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75%、8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0%、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并补齐年度扶持不足部分。

(四)对企业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域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年度县级留成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90%、92%、9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月均县级留成部分达到85万元、420万元、840万元,次月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5%、90%、92%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90%、92%、9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并补齐年度扶持不足部分。

(五)对域外引进、公司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科技型企业,根据其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县级留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县级留成部分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月均县级留成部分达到42万元以上,次月按县级留成部分8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按县级留成部分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并补齐年度扶持不足部分。

(六)对域外引进、公司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人力资源型企业,根据其域外项目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年度县级留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70%、80%、85%、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月均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167万元、250万元、420万元以上,次月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65%、75%、80%、8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70%、80%、85%、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并补齐年度扶持不足部分。

(七)对域外引进、公司地址设立在县商务中心区的商贸服务企业,根据其域外项目对县财政的贡献份额,年度县级留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0%、85%、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扶持方式为:对当月月均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167万元、250万元以上的,次月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75%、80%、85%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本纳税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县级留成部分80%、85%、90%的金额标准扶持企业,并补齐年度扶持不足部分。

(八)对于税收贡献较大、有利于扶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总部经济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金融办、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等部门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和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总部企业人才支撑。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对总部引进的各类人才予以优先享受县人才扶持政策。

(三)加大对总部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

(四)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所涉及的扶持政策落实,由县财政局负责核算,由服务单位全程协办。

(五)对入驻县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企业,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六、相关要求

(一)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漏税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除追究相关责任外,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总部经济项目连续三个月税收缴纳进展较慢的,由服务单位督促相关企业说明原因并切实推进,经督促效果不明显,又连续三个月税收缴纳进展较慢,且不足兑现扶持标准的,自行终止扶持,相关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除另有约定外,本意见优惠政策条款所涉扶持政策、资金原则上按月兑现。

(四)县政府以前出台的扶持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20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