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管(县属)企业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扶沟政务网 时间: 2021-08-06 11:36:4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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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政〔2021〕10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管(县属)企业管理

有关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扶沟县县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扶沟县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扶沟县县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扶沟县县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等县管(县属)企业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2021年8月5日        

 

扶沟县县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及我县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参照河南省国资委《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管企业是指扶沟县国资局(扶沟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县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县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县管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县财政局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县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县管企业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县管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县国资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县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县管企业根据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个别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分配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县管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县国资局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县管企业,根据县国资局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县国资局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国资局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县管企业,根据县国资局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县国资局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县国资局备案或者核准后,由县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县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县管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可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降。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县管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与所在行业对标时应考虑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薪酬竞争策略因素,选取相适应的口径进行对标。缺少市场对标对象的,可选取功能性质基本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进行对标。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县国资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根据县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对县管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县国资局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十七条  县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县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县国资局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国资局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九条  县国资局建立县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县管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县管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条  县管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县国资局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县国资局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管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县国资局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国资局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县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探索创新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鼓励所属企业积极与行业先进对标,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第二十四条  县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五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县管企业应当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县管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县国资局责令其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局对县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县国资局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县管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县国资局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国资局将县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县国资局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管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国资局、县管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扶沟县县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扶沟县国资局(扶沟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河南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扶沟县国资局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县国资局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县国资局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国资局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局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局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局;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局;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局。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  国资局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  国资局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  国资局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局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国资局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  国资局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国资局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局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国资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局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局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  国资局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扶沟县县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重大投资事项监管制度,把握县属企业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属企业,是指由扶沟县国资局(扶沟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是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用价值超过3000万元或相当于企业上年度净资产5%以上额度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行为的单项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

(三)设立子企业或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类投资;

(五)商誉、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类投资。

第四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决议,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五条  扶沟县国资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对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实行审核管理。审核备案以经县国资局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基本依据,除开展前期工作外,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未经县国资局审核备案,不得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扶沟县国资局对企业投资事项的审核备案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为原则,促进企业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面向市场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报县国资局审核或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报县国资局备案。

重大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局审核。

第八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二)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式;

(三)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重大投资项目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度、实施年限、预期经济效益等(附表二)。

第九条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必备文件:

1、企业申请(公文格式);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4、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

(二)附加文件:

1、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2、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合作投资方、被并购方的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事项,应分别在3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必要时可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投资行为

1、计划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投资方向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相一致,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避免或减少过度、重复投资。

2、计划和项目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计划和项目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报送的文件和材料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控制风险投资

1、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

2、企业委托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3、收购、兼并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较差或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差距较大的企业。

4、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

5、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三)限制违规投资

1、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3、企业对外投资不计或少计资源资本。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调整内容,并按原程序重新报县国资局审核备案。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的;

(二)参、控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或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条  审核备案后的重大投资项目有效期一年(自审核备案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仍未实施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县国资局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核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机构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十五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季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将后评估报告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七条  县国资局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

第十八条   对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或因管理原因等导致不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县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重大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扶沟县县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docx

附表二:扶沟县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docx

扶沟县县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县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扶沟县国资局(扶沟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县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该项资产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二)谨慎性原则。县属企业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运用谨慎性原则,应作为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责任清晰原则。县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第七条 企业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县属企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向县国资局提出核销申请。

限额以下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由县属企业决定,有关核批办法应报县国资局备案;限额以下资产损失,当年累计核销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县属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专项报告县国资局。

第八条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按规定应报县国资局核准的,县属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损失核销请示,主要包括资产损失核销的类别、金额和形成原因,并附资产损失汇总表及明细表,逐笔附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其他材料或证据。

第九条 县国资局对县属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合规性、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抽查、重点核实,或委托中介机构复核。

 

第三章  资产损失申请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条 企业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清理,取得合法证据。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应收款项(应收与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委托贷款与其他应收款)依据下列证据申请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对外投资和应收款项发生事实损失的,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或合法证据;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资产所属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十)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依据下列证据申请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申请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成为事实负债后,对无法追回的债权,分别按有关资产损失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申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一)对外提供担保损失。被担保人由于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企业承担了担保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损失认定。

(二)抵押损失。由于企业没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价值与拍卖或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十五条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以及长期应摊未摊费用,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十六条 其他资产形成事实损失时,依据本章类似资产的损失证据申请核销。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账销案存资产登记、清理和追索及销案等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款项经批准核销后,财务部门应设立备查账簿,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财务核销、追索回收、销案等情况,并保存有关档案,做到有据可查,资产损失可追溯。

第十九条 改制企业核销的资产损失,移交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指定的公司,或交其他县属企业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监管责任。县属企业应依据本规则,制定集团母公司及子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并抄送县国资局。县属企业要加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并纠正在制度建设、决策程序、项目实施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度终了,县属企业应对本部及其子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进行总结,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专项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鉴证证明、审核说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情节较轻的,县国资局予以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允许县属企业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并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国资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擅自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由县国资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